黑龙江望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望检二部刑诉〔2019〕7号
被告人王某甲,女,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07151960********,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伊春市红星区,住伊春市**街**委**组。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9月30日被望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1日被望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望奎县公安局执行,现羁押在望奎县看守所。
本案由黑龙江省望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月,被告人王某甲虚构自己购买了尚志市油脂厂要出售厂内废铁的事实,并向报案人王某乙、徐某某、周某某出示伪造的购买尚志市油脂厂的合同,取得三人信任后,与之达成用100万元的价格购买尚志市油脂厂废铁,先付10万元定金的购销合同。2015年1月28日,被告人王某甲收到周某某在望奎县邮政储蓄银行汇给她的10万元定金后因无法履行合同,经三人催要,2015年6月,被告人王某甲分两次打到王某乙卡上4万元,由王某乙退还给徐某某、周某某,余下6万元拒不退还并躲藏,2015年7月28日周某某到望奎县公安局报案。2015年9月份,得知望奎县立案并将其网上通缉后,被告人王某甲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余下6万元转到王某乙卡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有王某甲账户交易明细,尚志市油脂厂汇报材料,证明材料,周某某给王某甲汇款收据户籍证明等;
2.证人程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周某某、徐某某、王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望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岳政军
2019年12月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望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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