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涟检刑二刑诉〔2020〕11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汉族,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8221982********,小学文化,江苏**人,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连云港市**县**乡**村**组,住江苏省连云港市**县**乡**村**组。2019年12月26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涟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苏省涟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7月21日,被告人王某某将其位于涟水县化肥厂南边**中心村安置房**号楼**室以16万元的价格卖给李某某,并签订了售房协议书。2013年3月29日,被告人王某某再次将该套安置房出售给于某某,并与被害人于某某签订售房协议,骗取于某某人民币14.8万元,后王某某将诈骗所得14.8万元用于日常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于某某陈述;
2、证人李某某、季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供述与辩解;
4、购房合同、收条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房屋已经出售的事实,以合同形式重复出售房屋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理。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涟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海波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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