汾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汾检二部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330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邹平市九户镇**村,住山东省邹平市九户镇**村。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5月2日被汾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汾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5月17日被汾阳市公安局逮捕,于2019年6月5日被汾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汾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20日、8月27日,被告人王某某以青岛谷**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简称谷**公司)业务员身份,与汾阳市福**有限公司(简称福**公司)签订三份销售合同,福**公司分别于2018年8月20日、8月28日、8月31日先后支付定金及货款共计23万元。福**公司提了1.4487万元的货后,王某某逃匿。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退赔福**公司21.5513万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农业银行卡一张;
2.书证:销售合同、银行交易明细清单、银行电子回单、收条、谅解书等;
3. 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证人宋某某、曹某某、郭某某等人的证言。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没有实际履行合同能力的情况下,隐瞒真相,与福**公司签订销售合同,骗取21.5513万元后逃匿,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汾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呼静波
检察官助理:高希勇
2020年4月24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山东省邹平县。
2.案卷材料2册。
3.随案移送物品清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