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任检二部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0021991********,满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辽阳市**区,捕前住辽阳市**区**街**号**单元**号,原中铁十九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物资部副部长,2020年7月24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任丘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6日经本院批准被任丘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任丘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21日,被告人王某某伪造中铁十九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的印章,以该公司的名义与哈沈线缆制造有限公司意业务员高某某签订电缆采购合同,高某某按照合同约定于7月21日晚发出价值人民币570400元的电缆至辽宁省朝阳市,7月23日被告人王某某以296500元的价格将此批电缆卖予河北省河间市的罗某某,其所得款项已全部用于网络赌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电缆采购合同、微信转账截图、银行明细、JJ彩票充值截图;
2证人证言:证人罗某某、石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海英
检察官助理:刘慧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任丘市看守所。
2.移送本案全部案卷材料及起诉书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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