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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合同诈骗案)_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正检二部刑诉〔2020〕21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6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130123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胡同**号户籍地,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正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正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3月5日,正定县人民政府发布通告,禁止在正定新区范围内私搭乱建。被告人王某某2012年和2013年在其装饰材料厂违规建设彩钢板房等设施597.09平方米,并于2017年6月13日通过**社区居委会开具虚假停建证明,签订补偿协议书,骗取国家补偿款109919元。犯罪所得现已全额退还。

被告人王某某于2019年11月12日经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政府通告、会议纪要、停建证明、补偿协议书、估价结果、企业征收现场勘察表、征收补偿结算单、卫星图片、结算票据、其他书证;2.证人证言:吴某某、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其它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国家补偿款,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建强

2020年6月9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在家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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