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公诉刑诉〔2019〕25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0291973********,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捕前系翁源县**有限公司总经理,户籍地所在地四川省大竹县**乡**村**组,现住广东省东莞市**镇**村**街**巷**号。2018年4月10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被该局执行刑事拘留,2018年9月17日由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8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2月21日至2019年1月4日、2019年3月1日至2019年3月15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本院于2018年12月27日退回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19年1月31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3月16日至同年4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在其注册经营的翁源县**有限公司未取得开采许可证的情况下,虚构辉绿岩矿开采及销售项目,伪造**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向翁源县**有限公司采购1.536亿元辉绿岩石材的购销合同,以开采辉绿岩矿山及生产经营需要投资为由,在广东省与被害人张某某签订《投资协议》,约定被害人张某某向其投资人民币240万元。2016年3月16日、3月17日,被害人张某某分两次在兰州市城关区中国建设银行铁路局支行向被告人王某某转账投资款共140万元。2016年5月22日、5月31日,被害人张某某在青海省再次向被告人王某某转账投资款共100万元,被告人王某某先后骗得被害人张某某共计人民币240万元。作案后,赃款挥霍。后被告人王某某向被害人张某某退还138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投资协议、辉绿岩石材(碎石)购销合同、中国建设银行转账凭条、还款承诺书、广东省翁源县国土资源局证明、抓获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李某某、黄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电话录音。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用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且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张琼莺、张巨鹏
2019年3月6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甘肃省兰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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