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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合同诈骗案)_解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解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焦解检二部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111996********,汉族,高中毕业,河南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住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路**家属院*号。因犯盗窃罪、诈骗罪,于2019年12月30日被博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20年5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合同诈骗,于2020年5月15日被焦作市公安局焦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合同诈骗犯罪,于2020年6月18日经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焦作市公安局焦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焦作市公安局焦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至2019年3月,被告人王某某在河南省**有限公司未经批准的情况下,以该公司名义与被害人王某甲等人签订国内四条线路、欧洲一条线路的旅游合同。期间,王某某在明知收取的费用无法实现合同约定的旅游后,仍继续与其他被害人签订合同。王某某通过上述方式共收取被害人旅游费用295000元。因王某某一直未履行合同,被害人多次进行催促,王某某无奈组织被害人到二郎山、郑州黄河风景区旅游,共计花费13186元。在被害人的要求下王某某共计退款16350元。被告人王某某将剩余款项用于归还个人借款、个人消费、公司经营等,给被害人造成实际损失26546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旅游服务合同等书证;2、证人史某某、靖某某等人证言;3、被害人王某甲、董某某等人陈述;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解放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焦冬青

检察官助理:周 琦

2020年9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押于焦作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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