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开检一部刑诉〔2020〕40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1851989********,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郑州**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登封市**镇**村**号,住郑州市二七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无前科。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6月6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于同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次日由郑州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自2013年入职郑州**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郑州高新区**号)从事国际贸易工作。2018年4月份,王某某通过发送邮件的方式,向巴林王国**保温系统工厂有限责任公司的工作人员谎称,郑州**股份有限公司需要向其收取设备安装调试费,从而骗取对方805美元;2018年11月份,王某某又以同样的方式,对巴林王国**保温系统工厂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员谎称,可向其提供磨具和蒸压釜小车,从而骗取对方30000美元。案发后,经民警通知后,王某某于2020年6月6日到公安机关投案。2020年6月7日王某某近亲属向公安机关退缴赃款人民币212200元,2020年9月10日郑州**股份有限公司将上述资金汇至巴林王国**保温系统工厂有限责任公司,国际结算金额为30911.24美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有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扣押发还物品清单、银行卡流水明细、公证书、国际结算借记通知、境外汇款申请书、客户付费回单等;2.证人侯某某、崔某某、张某某、高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合全案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鞠 锋
书记员:卢永幸
2020年9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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