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余江检察一部刑诉〔2020〕9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3211976********,汉族,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初中文化,无业,家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乡**村**号。2010年10月18日因犯合同诈骗罪被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2020年4月11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鹰潭市公安局余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鹰潭市公安局余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鹰潭市公安局余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被告人王某某因无钱赌博,为获取赌资,电话联系江西某甲饰界饰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经理吴某某,谎称自己是某乙公司副总“何某某”的表兄弟,某乙公司为对外出口胸针,欲采购某甲公司生产的胸针饰品。吴某某与某甲公司管理人员范某某商量认为某乙公司有较强的经济实力,信誉较好,便由吴某某代表某甲公司与王某某达成口头协议,约定某甲公司按照王某某的要求分批生产胸针饰品。后某甲公司按约生产货物并交付,但王某某一直以“何某某”在国外、某乙公司未收到出口货款等理由,拒不支付货款。期间,吴某某、范某某等人找到王某某索要货款,王某某雇佣他人假扮“何某某”以骗取某甲公司信任,让某甲公司继续发货。王某某还趁吴某某不注意时将吴某某手机中与自己的微信聊天记录删除。2020年12月17日,某甲公司将最后一批货物发给王某某时,发现王某某将所收货物在义乌二手市场低价卖给他人。2019年9月至12月,某甲公司共向王某某交付九批胸针饰品共计价值人民币(以下均为人民币)39.3万元,王某某低价转卖获得款项20余万元用于赌博挥霍。
2020年4月10日,王某某主动到鹰潭市公安局余江分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企业信息、江西某甲饰界饰品有限公司销售单据、托运单、交易明细、归案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黄某某、周某某、徐某某、任某某、范某某、吴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
4.微信转账记录、微信截图;
5.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39.3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其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宋文生
2020年7月3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鹰潭市余江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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