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19〕1275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5261992********,汉族,大专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开远市**社区**路**号**栋**单元**号,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家属院**栋**单元**室。因涉嫌合同诈骗罪,经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决定, 2018年12月19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合同诈骗罪,经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批准,2019年1月24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3月2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4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2019年5月6日第一次退回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补充侦查,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补充侦查后于2019年6月6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7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2019年7月21日第二次退回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补充侦查,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补充侦查后于2019年8月21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9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至2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采取虚构客户在昆明**公司购买车辆后将车辆回租可获得租金收入的事实,并给予被害人租车预付款,骗取被害人管某某、邓某某、方某某、毕某某、杨某甲、杨某乙与昆明**公司签订《车辆购买合同》、《车辆租赁合同》、《车辆以租代购合同》,让被害人与昆明**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个人借款合同》,取得被害人储蓄卡及密码,将被害人管某某、邓某某、方某某、毕某某、杨某甲、杨某乙储蓄卡内昆明**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发放的贷款人民币1225000元转账、取现挥霍。2018年1月至3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等人以租车费名义支付被害人人民币140000元,为被害人归还贷款人民币49338.33元。2018年12月19日,被告人王某某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管某某、邓某某、方某某、毕某某、杨某甲、杨某乙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证人证言:证人肖某某、王某丙、周某某、王某丁等证言;5、书证:个人借款合同、保险单、借款借据、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业务合作协议、催收合作协议、汽车销售合同、协查函及回复、银行交易明细、转账记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利用合同诈骗他人钱财,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被告人王某某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四毅
2019年9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昆明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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