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海检二部科技刑诉〔2019〕19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041963********,汉族,博士研究生,案发前系深圳**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北京**公司**,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街道**社区**组。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5月1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5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逮捕。
辩护人刘某某、张某某,北京市冠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7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8月7日至8月2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至2018年7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隐瞒其不具备成品油批发经营资质等信息,谎称能够提供低于市场价格成品油为由,与被害人修某某(男,43岁)签订油品购销合同与合作协议。2017年11月3日,被害人修某某以招商银行转账的方式向被告人王某某支付合同约定部分押金款项人民币400万元,后被告人王某某一直未能如实履行合同约定,并将押金用于个人还款与消费。案发前,被告人王某某退还被害人修某某人民币11.4万元。
被告人王某某于2019年5月13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油品购销合同、合作协议等;2.证人证言:陈某某等人证言;3.被害人修某某等人陈述;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7.其他证据材料:到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孙鹏
2019年9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五册;
3.换押证一份;
4.辩护人刘某某,联系方式1390114****;辩护人张某某,联系方式1310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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