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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合同诈骗案)_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兰检二部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81985********,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郓城县人,无业,住郓城县**乡**村**村**号。2019年6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被逮捕。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4年以来,被告人王某某在临沂市兰山区从事空调销售业务。2018年8月17日至同年8月20日,被告人王某某因经营亏空,遂向临沂市兰山区**家电市场的商户谎称其先拉货后付款,先后骗取张某某、孟某某等9人的格力牌空调共计426套,价值1185780元,后关闭手机携带货物逃匿。其中,37套空调(价值85380元)被被告人王某某用于抵顶个人债务。2019年6月12日,公安民警在在菏泽市开发区将被告人王某某抓获,并追回未销售的空调250套及空调外机1台(价值约67万元)。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的妻子薛某某代偿被害人损失100000元,并达成谅解协议。

2、2018年7月下旬,被告人王某某以石某某的名义在手机微信上与内蒙古泊头市的杨某某取得联系后,谎称有低价空调待售,并与杨宝山达成口头销售协议。后被告人王某某让石某某将临沂市万马物流公司的空调货运单传给杨某某,骗取杨某某汇入货款13400元后,被告人王某某又让石某某停止发货,并逃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辨认笔录;书证;证人石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张某某、孟某某的陈述;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收受对方当事人货款、货物后逃匿,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志虎

2020年3月22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临沂市看守所。

2、侦查卷五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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