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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合同诈骗案)_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湾检公诉刑诉〔2020〕15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4041984********,满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路**号,现住址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路**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经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7日被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合同诈骗罪,经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13日被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看守所。

本案由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3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王某某原系惠州市大亚湾区**经营惠州大亚湾**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老板。2018年9月2日,被告人王某某和被害人凌某某在**公司里喝茶聊天的过程中,王某某向凌某某推荐了车牌号为粤LD7****的丰田霸道越野车,王某某向凌某某谎称,该车辆系其一位朋友欠了其债务,将该车辆抵押在其**公司里,随即王某某向凌某某出示了该车辆的行驶证及车主谷某某与王某某签订的抵押协议等资料。凌某某见到上述资料后信以为真,经过双方商谈后约定以人民币190000元交易该车辆,并于第二天提车。2018年9月3日,凌某某将购车款人民币190000元转账到王某某的个人银行账户上,但当晚来到**公司准备提车时,发现**公司处于关闭状态,也无法联系上王某某,直至2019年12月7日被告人王某某被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网上追逃抓获。据查证前述的丰田牌霸道越野车(车牌号为粤LD7****)系王某某于 2018年7月23日在惠州大亚湾**交易有限公司租赁的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3.被害人陈述;4.证人证言;5.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使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卫山

2020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羁押在惠州大亚湾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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