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王**,男,1969年8月6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个体。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9月9日被宽城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经本院批准由宽城满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宽城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份,被告人王**以将大连小窑湾商务区观海金城项目部分工程承包给被害人石**为由,冒用大连**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名义与石**签订该项目清包五项劳务承包合同,并在合同上加盖了其私刻的“大连**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合同签订后,被害人石**共向王**支付工程保证金80000元。期间王**分两次归还石国永1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清包五项劳务承包合同等书证;2.证人董**、万**等证人证言;3、被害人石**的陈述;4、被告人王**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吴治国
二〇二〇年一月八日
附:
1.被告人王**现羁押于宽城满族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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