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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合同诈骗案)_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沧运检公诉刑诉〔2019〕37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汉族,198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1306271982********,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现住址:河北省保定市南市区,职业:个体,政治面貌:群众2018年11月22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临时羁押,2018年11月27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沧州市公安局运河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刘冬梅,浮阳律师事务所律师,由浮阳律师事务所指派。

本案由沧州市公安局运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三日内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查一次,并延长办案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份,被告人王某某编造深圳银盛金服公司授权保定市浩乾财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开展POS机贷款的业务的虚假理由,以保定市浩乾财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名义与被害人孙某某签订《银盛金服POS贷款合作协议》,同时向孙某某收取了5万元的风险保证金,承诺授权孙某某在沧州片区开通办理POS机贷款业务,但是孙明州根本无法开展该项业务。案发后,王某某退还了孙某某全部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

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被害人现金5万元,属于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运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孔令霞

2019年9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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