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衡蒸检一部刑诉〔2020〕19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031973********,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街道**路**号,系衡阳**服务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因涉嫌合同诈骗罪,经衡阳市公安局高新开发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15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2日被衡阳市公安局高新开发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衡阳市公安局高新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20年8月21日、2020年11月5日退回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补充侦查,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分别于2020年9月21日、12月4日补查重报,因案件重大复杂,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衡阳**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家园公司”)于2011年6月30日注册登记成立,公司的注册资本为100万,股东为柳某某、谢某某、陈某某,法人代表陈某某,经营范围:房地产中介服务、物业管理咨询服务及信息交流,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是被告人王某某。
新家园公司先后设立了16家门店,公司的经营模式主要是由业务员将收集到的房源信息放在公司门店及网络平台上,客户看中房源后与新家园公司、卖房方签订房屋买卖及过户协议,新家园公司除了从客户处收取中介费、手续费用外,还会要求客户将购房款打入公司指定账户,为买卖双方办理好房屋过户手续之后,再由新家园公司将房款转给卖房方。被告人王某某在新家园公司利用自己的管理权限,安排财务人员,将公司账户内的钱款转入指定的账户归其个人使用。
2020年1月份,购房客户刘某甲、李某某等人发现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新家园公司仍未办理好房屋过户手续,新家园公司旗下的门店相继关门,公司员工联系不上被告人王某某,于是向公安机关报警。案发后经统计有18名客户的购房款共计4278305元尚未退还。
经湖南华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被告人王某某从公司挪用尚未归还的资金为5912301元。
2020年4月15日,被告人王某某到衡阳市公安局高新开发区分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工商登记资料、协议书等书证;2.证人全某某、刘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不退还,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王某某判处四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常靖
检察官助理:周茜茜
2020年12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衡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0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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