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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合同诈骗案)_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汇检公诉刑诉〔2020〕6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211111986********,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市**区,现住遵义市汇川区**路**小区。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12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19年10月10日2019年11月8日; 2019年12月5日2020年1月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下半年,被告人王某某在红花岗区丁字口的一处地摊上私刻了四川省**服务公司(下称**服公司)公章,并对外谎称自己是**服公司工作人员以签订合同。

2016年3月,互联网站公告了贵州电信公司的仁怀、赤水、习水项目由**服公司中标,汇川、湄潭、余庆项目由**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科公司)中标。2016年3月17日,王某某冒用**服公司的名义并使用所伪造的公章与贵州**有限公司(下称**联公司)签订了六份合同,即关于仁怀、赤水、习水、汇川、湄潭、余庆的合同,每份合同收取保证金5万元共计30万元。王某某在签订上述假合同之后从**服公司获得了仁怀、赤水、习水建设项目并让**联公司进行了实施。而汇川、湄潭、余庆的项目**服公司未中标,王某某也未从**科公司获得汇川、湄潭、余庆的项目,王某某也就无法让**联公司实施汇川、湄潭、余庆的项目,但王某某冒用**服公司名义与**联公司签订合同所收取的汇川、湄潭、余庆项目的保证金15万元长期占有拒不退还。

2015年12月3日,王某某冒用**服公司的名义并使用所伪造的公章与赵某某签订了两份合同,一份是关于纳雍县的《工程承包及施工合同》,收取保证金15万元,一份是关于织金县的《工程承包及施工合同》,收取保证金20万。上述假合同所涉项目,后由**服公司中标获得,王某某在签订上述假合同后,从中标的**服公司获得了这些建设项目并让**联公司进行了实施,但项目完成后王某某未退还上述保证金35万,以及其他项目收取的保证金也未退还,除诈骗犯罪所涉及的15万保证金未退还外,另外未予退还的保证金共计有1926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案材料、收条、银行账户交易记录、假合同、欠条、户籍信息等;2.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常某某、林某某、郭某某、诸某某等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赵某某、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书;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利用私刻他人公司公章对外签订合同,骗取他人工程保证金15万元不退还,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柯尊平

2020年2月3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遵义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五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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