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即检二部刑诉〔2019〕80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126196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地黑龙江省**县**镇**村**屯。2019年10月2日因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自2010年12月16日至2011年3月18日期间,被告人王某某以伪造的房权证做抵押,与吴某某签订借款协议,先后三次骗取吴某某人民币共计7万元后逃匿。
另查明,被告人王某某经网上追逃,于2019年9月23日被抓获归案;被抓获后,其近亲属已退赔被害人损失7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证人证言:证人于某某等人的证言;3.书证:发、破案经过、户籍信息查询结果、房权证、借款合同、房产查询证明等书证;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王某某系坦白,全部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且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八至十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少华
2019年12月30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取保候审于住处;
2.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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