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泸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检一部刑诉〔2020〕18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7197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泸西县,住**镇**村**号,因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3月3日被泸西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泸西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5日上午,被告人王某某与妻子沈某某到泸西县**镇**村“**”处农田做农活,当天14时许,王某某与沈某某在田边休息时,王某某用随身携带的气体打火机点燃一支纸烟,抽完后其把未熄灭的烟头随手扔在地上,就起身继续做农活,片刻后,沈某某发现刚坐着休息的地方有火焰,二人赶紧过去扑火,因风势过大,火把农田内的杂草引燃烧到旁边的山林,引发森林火灾。经鉴定,此次森林火灾的过火有林地面积3.5733公顷,过火灌木林地面积9.4593公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警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到案经过,调查取证通知书,王某某行政询问笔录等书证;
2.证人段某某、沈某某、杨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红林司法鉴定中心[2020]林检字第23号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辨认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过失引起火灾,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在发案后主动让其妻子报警并在现场积极参与救火,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泸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跃
2020年8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云南省泸西县。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_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