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王某某,女,195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8231953********,汉族,不识字,农民,安徽省枞阳县人,住枞阳县**镇**村**组**号。2019年9月24日因涉嫌失火罪被铜陵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决定延长拘留期限四日,2019年9月30日被铜陵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9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铜陵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1日14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枞阳县**镇**村“**”山场其自家田地上焚烧地埂草,因风势较大,将烧着的地埂草吹至附近山场,不慎引发森林火灾,后经村委会干部组织村民连续扑救至当日20时许扑灭。经现场勘察和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着火点为**镇**村“**水库”东北面30米处的农田与山林交界区域田坎上的烧地埂草处,过火有林地面积为2.5299公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拘留证、取保候审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张某甲、李某某、张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物证鉴定书;
5.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失火致有林地过火面积达2.5299公顷,情节较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方文兵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枞阳县**镇**村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电子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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