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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失火案)(公开版)_云南省禄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禄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禄检刑检刑诉〔2020〕166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3311964********,彝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禄丰县,住禄丰县妥安乡**村委会**村**号,因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禄丰县自然资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禄丰县自然资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1日10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禄丰县**乡**村委会**村野鸡鲊自家地里除杂草,并用打火机焚烧杂草,因风势较大失去控制导致火势蔓延至周边山林引发森林火灾。经鉴定:过火总范围面积59.04公顷(885.6亩),其中,耕地面积15.24公顷(228.55亩),过火有林地面积43.81公顷(657.10亩),其中生态公益林地42.454公顷(636.81亩)、商品林地1.352公顷(20.28亩)。过火有林地内共有云南松林木48998株,林木蓄积1688.82立方米,耕地里种的桉树573株,林木蓄积为19.44立方米,小枣石榴等经济果林2185株。经鉴定,林木山场成本价格为372182元。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及家人积极扑火并主动赔偿了**村8户村民的经济损失合计27160元及扑火费2000元,取得了**村委会和火灾受损农户的书面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打火机一个;

2.书证:受案登记表、户口证明及照片、抓获经过、林权证、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明、火灾农户受损赔付情况表、收据、收条、谅解书、情况说明、指纹信息卡;

3.证人证言:证人起某甲、山某甲、起某乙、起某丙、山某乙、李某某、高某某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安建宏、起某丁、起某戊、李某乙、山某丙、起某己、起某庚、起某戌等陈述;

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及通知书:鉴定聘请书、价格认定协助书、林地林木鉴定意见书、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

7.勘验、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

8.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过失引起森林火灾,致使公私财产遭受严重损失,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作案后未被采取强制措施前,经传唤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被告人王某某积极赔偿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禄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海燕

2020年11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取保候审在家,电话:王某某丈夫起某甲189878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4张;

3.《量刑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打火机一个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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