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公诉刑诉〔2020〕187号
被告人王**,女性,1969年10月2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2619691021****,布依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住罗平县长底乡长底村委会***号。因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2月20日被罗平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罗平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的法律规定,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7日13时许,被告人王**违反森林防火戒严期野外用火管理规定,擅自到罗平县长底乡长底村委会大哈木革村“大*山”(地名)山脚菜籽地焚烧其砍倒的杂草、灌木,引发大石山森林火灾。经云南曲靖麟森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过失引发森林火灾的过火林地面积为90.93公顷,过火林地地类为灌木林地,此次森林火灾经济损失总额83.335万元,其中富源县十八连山镇经济损失总额44.685万元,罗平县长底乡经济损失总额38.65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打火机一个;2.户口、前科证明、谅解书等书证;3.证人卢*翠、赵*贵、李*、荀*华、荀*荣、殷*学等人证言;4.被告人王**供述和辩解;5.云南曲靖麟森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6.现场勘验、辨认笔录、照片等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违反国家森林防火管理规定,在森林防火戒严期内擅自野外用火,造成森林火灾,过火灌木林地面积达90.93公顷,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吕庆昌
2020年6月3日
(院印)
附:1.被告人王**现取保候审居住于罗平县长底乡长底村委会***号。联系电话:1591192****、1508741****。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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