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某失火案)(公开版)_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沾检公诉刑诉〔2019〕60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01197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省**市**区,住**区**街道**社区***村**号。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失火罪,于2019年3月27日被**市森林公安局**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8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市森林公安局**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市森林公安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19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7日1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市**区**街道**社区***村***自家地里用打火机焚烧刺棵时不慎引发山林火灾。经云南昆明**森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过火土地面积319.3002公顷,其中有林地288.3295公顷(4324.9425亩),灌木林地14.8195公顷(222.2926亩),未成林造林地3.7119公顷(55.6785亩),非林地9.0825公顷(136.2375亩)。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委托其丈夫何某某电话报警并参与扑火,民警到场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过失引发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邓利华

2019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