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瓦检公诉刑诉〔2020〕13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81197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辽宁省瓦房店市**乡**村**屯**号。因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4月4日被瓦房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瓦房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4月2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4日,被告人王某某来到瓦房店市**乡**村**屯西山自家坟地上坟,因燃放礼花引起森林火灾。经沈阳嘉森森林资源资产价格评估事务所现场勘察确认,该起森林火灾过火面积35.3528公顷,其中有林地面积32.3867公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物证;2.证人孙某某、刘某某、周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王某某的供述;4.司法鉴定意见书;5.森林资产综合勘察报告书。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过失引起森林火灾,情节较轻,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被告人王某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北凝
代理检察员: 刘云岫
2020年7月24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于居住地被取保候审。
2.移送诉讼卷宗2册,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评议表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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