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巧家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巧检一部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5321231945********,汉族,文盲,务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巧家县,住巧家县**滩镇*8村**社**号。因涉嫌失火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巧家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31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巧家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23日1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巧家县**镇**村***社自家耕地内烧杂草引发火灾。经鉴定,王某某过失引发森林火灾的过火面积为689.265亩(有林地52.574亩;灌木林621.681亩;无立木林地15.01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打火机1个;2、书证:户口证明,归案情况说明,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森林、林木、林地状况登记表,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随案移送清单,情况说明;3、证人证言;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司法鉴定意见书;6、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巧家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学英
2020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2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5、随案移送物证:打火机1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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