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麻栗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麻检一部刑诉〔2020〕106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5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41954********,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麻栗坡县,住麻栗坡县**街乡**村委**街村**号,因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麻栗坡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麻栗坡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日14时,被告人王某某在**村委**街村“团团地”(小地名)其自己家的承包地里烧杂草时不慎引发森林火灾。经鉴定,王某某烧地不慎引发森林火灾的过火土林地面积为有林地面积为0.3783公顷(5.6745亩),未成林造林地面积为22.8107公顷(342.1605亩),共计23.189公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王某某过失引发森林火灾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麻栗坡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雨
助理检察员:杨专
2020年10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待处,联系电话:151088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142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起诉书正本1份,副本7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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