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扎检一部刑诉〔2020〕Z311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性,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523271980********,蒙古族,小学,群众,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扎鲁特旗,住**苏木**嘎查**号,因涉嫌失火罪,被扎鲁特旗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扎鲁特旗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9日,被告人王某某在**嘎查东南2公里左右自己家的耕地内烧秸秆时不慎将附近的林地引起火灾,过火树木3569株,过火面积为214.4亩。2020年6月3日,扎鲁特旗森林规划调查队出具了[2020]第026号鉴定意见,过火地块内有4.506亩位于**苏木**嘎查2017年全旗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现状图4林班内,地类为乔木林,树种为杨树。因过火地块内全部长有树木,扎鲁特旗森林规划调查队出具的鉴定意见与实际块地现状不符,扎鲁特旗森林公安局于2020年8月12日向扎鲁特旗自然局申请对王某某过火地块进行地类认定,经扎鲁特旗自然资源局落入《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数据库》核实,被告人王某某过火地块内有208亩是林地。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被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文书、户籍信息、归案情况说明;
(2)证人敖某某、王某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过火地块地类属性说明及二调图、现场照片及GPS点位图、鉴定文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自家耕地内耕地内烧秸秆时因过失引起火灾,过火林地面积共计208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在现场积极救火,被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两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玉琢
2020年11月26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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