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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失火案)_华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华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阴检一部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821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华阴市**村*组,现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7月3日被华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华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07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07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1日13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华阴市**村自家地里整理水渠准备冬灌,将水渠内的玉米秆和杂草用打火机点烧,引燃了隔壁地里的油松等苗木,引发火灾,经华阴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油松价值人民币551740元,桧柏价值750元,女贞价值1648元,共计人民币554138元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与破案经过、扣押清单、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王某某等人证言;3、被害人王某陈述;4、被告人王某某供述与辩解;5、现场指认照片;6、鉴定意见;7、现场勘验笔录;8、视听光盘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某某过失引起火灾,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华阴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国华

检察官助理:薛亚平

2020年8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起诉书》八份及证据目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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