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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失火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天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天峨县人民检察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天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峨检刑诉〔2020〕5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5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7261951********,壮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为广西天峨县**乡**村**屯**号,因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天峨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27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峨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30日,被告人王某某在天峨县**乡**村**屯**坡(地名)焚烧自家田内杂草的过程中,不慎引发森林火灾。火灾发生后,王某甲与当地政府工作人员及村民将火扑灭。经林业技术人员对该起失火的过火面积鉴定:过火有林面积为74.9亩。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甲积极扑火并得到被害人书面谅解,并承诺补苗修复生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打火机一把;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天峨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森林火险等级评定、证明各一份,户籍证明,到案经过;

3.证人王某乙、王某丙、岑某甲的证言;

4.被害人岑某乙、王某丁、王某戊、王某己的陈述;

5.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天峨县木材公司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林业技术调查意见书;

7.现场勘查、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因过失引发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经民警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峨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长鸣

检察官助理:田贵华

2020年6月8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76848****;

2.侦查卷、检察卷各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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