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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失火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钦南检刑诉〔2020〕8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5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5251951********,汉族,小学文化,原广西**分场职工,户籍所在地:广西合浦县**镇**幢**号,住该处。因涉嫌失火罪,2019年12月17日被广西森林公安局直属一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西森林公安局直属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退回侦查部门补充侦查一次。

被告人王某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 。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9日,被告人王某某在未办理林地用火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带陈某某到钦廉林场天堂分场天堂工业区3林班自营林地放火炼山,在炼山过程中引燃了林地周围杂草并引起火灾,致钦廉林场天堂分场天堂工区3林班51、52、61、63、S602、S606、S609、S610小班林木被烧,林木过火面积75亩,有林面积75亩,火灾致巨尾桉幼林、萌芽幼林林木枝叶枯死株数共8080株,林木蓄积48.8立方米。

2019年12月17日,被告人王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被告人王某某赔偿了被害人因火灾造成的损失20000元,但未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照片等物证和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也如实坦白,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未取得用火许可在林区用火,造成火灾,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林振祥

检察官助理:林泉舟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居住在广西合浦县**镇**幢**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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