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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失火案)_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赣县区检一部刑诉〔2020〕9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汉族,1962****日出生,初中文化,公民身份号码3621211962********务农,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户籍地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现住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2020年4月23日因涉嫌失火罪被赣州市赣县区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5日被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赣州市赣县区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6日10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在赣县区**乡**村**组“**坑”承租的农田从事农事活动,将割砍下的荆棘、杂草堆放到农田里用随身携带的塑料汽体打火机点燃荆棘,不慎引发森林火灾。2020年4月18日,赣县区森林公安局聘请江西省亚林司法鉴定中心林业技术人员对赣县区**乡**村“4·16”森林火灾案火灾山场过火有林地面积进行了鉴定,经鉴定:过火有林地面积5.4公顷,折合81亩。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在本案尚未立案,作为证人询问时就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打火机一只;2.常住人口信息查询单、归案经过等书证;3.证人陈某某、陈某洪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某明、谢某某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指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由于不慎,过失引起森林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王某某在本案尚未立案,作为证人询问时就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应认定为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任发

2020年6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叁份;

5.物证:打火机一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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