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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失火案)_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尤检二部刑诉〔2020〕17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5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504261957********,汉族,文盲,农民,现住尤溪县**镇**村**号。2020年4月19日因涉嫌失火罪被尤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尤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8日11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到尤溪县**镇**村“际井柄”复垦荒田期间,将吸烟后将未熄灭的烟头随意扔到田边杂草丛中。当天12时许,烟头丢弃处杂草起火并迅速蔓延,引发“漈头水尾”等山场森林火灾。经鉴定:该火灾过火面积345亩,其中非林地188亩,有林地面积计95.35亩(有林地面积51.7亩,疏林地面积87.3亩),荒山面积18亩,直接经济损失73811.15元。

2020年4月18日,被告人王某某在尤溪县**镇**村**号自家住宅被民警口头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林权证、某某林业站情况说明、尤溪县1号禁火令等书证;2.证人黄某甲、黄某乙、王某甲、黄某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朱某某、王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尤溪县林业局某某林业站鉴定意见书;6.现场勘验、辨认笔录、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禁火期期间,过失引发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95.35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系坦白,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联

检察官助理:黄小莒

2020年7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362600****);

2.案件侦查卷宗1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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