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施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施检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5226231956********,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施秉县**镇**村**组,住施秉县**镇**街**宿舍。因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施秉县森林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7月30日被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施秉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被害人和被告人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5日中午,被告人王某某在施秉县城关镇顶罐坡(小地名)山林上坟,先用自带的镰刀将坟周围已经干枯的杂草割掉并堆放在坟的旁边,然后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燃杂草。由于当天天气晴朗气温高且风大,杂草引燃了周围的山林,从而引发了森林火灾,并造成中国**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施秉县分公司和中国**有限公司施秉县分公司在该处的通信设备出现故障。经施秉县林业局专业技术人员鉴定:过火面积5.5534公顷,其中有林地面积4.4244公顷,森林类别为一般商品林地,优势树种为马尾松;林业用地宜林荒山1.129公顷,地类为一般灌木林地。
另查明,山火发生后,被告人王某某积极救火,并拨打110报警电话投案自首。施秉县森林公安局于2020年4月28日从被告人王某某处扣押红色气体打火机1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红色气体打火机一个;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王某某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3.证人证言:袁某某、雷某某等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因过失行为,致使较大森林火灾的发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自首的规定,具有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施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舒燕平
2020年8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在家,联系号码180855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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