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黄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失火罪,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3年4月2日11时许,被告人王某甲在位于**乡**村大地平坳腊树洼山林处祭祖,王某甲在其母亲坟前祭祀烧纸钱时,不慎将旁边的荒草点着,后引发山林火灾,后经黄梅县林业部门评估火灾过火面积为6.46公顷(其中有林地过火面积2.3公顷,灌木林地过火面积4.16公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某甲的户籍信息、报案材料、调解协议书、黄梅县**乡**村村委会出具的证明材料等书证;2.证人王某乙、吴某某、王某丙、王某丁、王某戊、王某己、王某庚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黄梅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出具的关于黄梅县柳林乡塔畈村森林火灾情况的调查报告;5.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因祭祖烧纸钱时,不慎引发森林火灾,火灾致山林过火面积达6.46公顷(其中有林地过火面积2.3公顷,灌木林地过火面积4.16公顷),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主动投案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同时被告人王某甲在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方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黄承全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67221****。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本案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