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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失火案)_云南省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巍检二部刑检刑诉〔2020〕61号

被告人王某某,小名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927198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家住巍山县**街乡**村委**村。2020年4月16日,因涉嫌失火罪被巍山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由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6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9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王某某一家九口人至巍山县**街乡**村委**村“岩子头”山林的祖坟上坟。被告人王某某在上坟过程中抽烟,后因处理烟头不慎进而引发森林火灾。经鉴定,此次森林火灾过火面积为18.9848公顷,其中有林地过火面积18.4683公顷(过火灌木林地面积18.4683公顷),耕地面积0.5165公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在卷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国家法律,因用火不慎引发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达18.4683公顷,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本院为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秋雁

2020年7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35772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扣押在案的打火机1把,香烟1盒现存巍山县森林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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