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都检刑诉〔2020〕8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7301971********,壮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住都安瑶族自治县**镇**村**队**号。因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6月1日被都安瑶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月16日本院继续对其取保候审,由都安瑶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都安瑶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相关诉讼权利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5日18时5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在都安瑶族自治县**镇**村**坡祭祖时使用打火机燃放炮竹,因疏于管理而引发森林火灾,烧毁**镇**村、**村、**村的林地林木。经河池市大洋林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鉴定,此次森林火灾造成的过火面积为7.87公顷,过火有林地面积为3.96公顷。火灾发生后,被告人王某某向25户受灾群众赔偿26007.5元人民币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由于疏忽大意引发火灾,危害公共安全,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韦忠诚
2020年7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现住都安瑶族自治县**镇**村**队**号;联系电话:157778****。
2.案卷材料贰册、讯问笔录壹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量刑建议书壹份随案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