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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失火案)_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检一部刑诉〔2020〕81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222196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石市阳新县,住阳新县**镇**村**组,因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3月30日被阳新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阳新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王某甲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5日上午,被告人王某甲同儿子王某乙一起到阳新县**镇**村看望其弟弟王某丙,因当天系被告人王某甲的孙子满月,当日11时许,被告人王某甲独自一人带着香、纸、鞭炮、贡品等祭祀用品前往**村**组**山场,到其父亲、奶奶、二叔、三叔、五叔的坟上祭祖报喜。祭祖过程中,被告人王某甲将黄纸用石头压在各个坟头,将香插在坟前(未点燃),并点燃鞭炮。祭祀完后,被告人王某甲下山回到其弟王某丙家中。尔后,被告人王某甲在王某家门口看见自己刚刚祭坟的山场冒烟,被告人王某甲赶往现场,发现其父亲王某丁的坟墓后方正在燃烧,被告人王某甲随即扑火。随后其儿子王某乙及村民也赶到现场参与扑火,但火势太大无法扑灭。导致木港镇子山村五斗坪山场被烧,直到当天下午三时许才将大火扑灭。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甲主动报警投案,并赔偿此次火灾遭受损失的十九户村民,共计人民币76300元,取得了谅解。

经阳新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鉴定:此次火灾过火总面积5.65公顷;其中乔木林地即为有林地,面积2.59公顷;无立木林地3.06公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调取证据清单、森林火险等级证明、气象资料证明、现场图片、阳新县木港镇子山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情况说明、谅解书、赔偿协议书等书证;2.证人王某乙、王某戊、王某己、王某庚、王某辛、王某壬、王某癸等人的证言;3.阳新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鉴定意见书;4.现场勘验工作记录;5.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过失引发森林火灾,情节较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甲主动报警投案,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樊保华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居住在阳新县**镇**村**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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