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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失火案)_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桑检刑检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性,195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8221952********,土家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桑植县,住桑植县**镇**组**号,因涉嫌失火罪,经桑植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日被桑植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界市桑植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7月2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28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9日13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位于桑植县**镇**庄**村**组屋垭子(小地名)自家责任地内烧渣子、火土灰,不慎引发山林火灾。火灾发生后王某某与政府工作人员、村民将火扑灭。经鉴定,过火面积369.4亩,其中有林地面积为71.1亩,非林地面积184.3亩,灌木林地面积为114亩。王某某经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涉嫌犯罪的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2020年9月8日,王某某与苗寨居委会及部分被害人达成了树苗补种协议,承诺对过火范围内的有林地补种树苗2万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犯罪事实证据:证人张某甲、张某乙的证言;被害人陈某某、宋某某、刘某某、田某某、瞿某某的陈述;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桑植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物证勘验报告及其绘制的王某某非法野外用火地形图;指认笔录及指认照片、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量刑情节证据:户籍资料、到案经过、树苗补种协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失火造成山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71.1亩,非林地面积184.3亩,灌木林地面积114亩,情节较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其自行与居委会及部分被害人达成树苗补种协议,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因此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建议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桑植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伍孝莉王海燕

2020年9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1817440****)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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