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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失火案)_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二部刑诉〔2020〕141号 

被告人王某甲,女性,1978年****日出生于湖南省武冈市,公民身份号码432623197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武冈市********号,现租住武冈市****大厦。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群众,无前科。因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武冈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冈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1日12时许,被告人王某甲与妹妹王某乙、妹夫黄某某等人到武冈市**镇**村的**山场祭扫先祖,在祭扫过程中,王某甲点燃的蜡烛将周边的茅草引燃,王某甲立即喊王某乙、黄某某扑救,但由于当天风大,火势迅速蔓延,王某甲马上打“119”火警报警,山火在当天下午3时许被扑灭。经武冈市林业勘测设计队鉴定,本次王某甲失火案过火林地总面积222.2亩,其中乔木林地71.5亩,经济林地45.4亩,宜林荒山105.3亩,过火林地蓄积148立方米,折材积81立方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65991元。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得到部分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到案经过、户籍资料等书证;被害人王某丙等人的陈述;证人王某乙等人的证言;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过失引发森林火灾,致使过火林地总面积222.2亩,其中乔木林地71.5亩,经济林地45.4亩,宜林荒山105.3亩,情节较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冈市人民法院 

                            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3976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名单、《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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