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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失火案)_突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突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突检一部刑诉〔2020〕Z8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2241975********,蒙古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兴安盟突泉县,现住突泉县**镇。因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4月7日被突泉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突泉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6日上午7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永安镇巨有村西南2公里处,其承包的耕地内焚烧秸秆,引起耕地附近林地起火。经突泉县林调队鉴定,过火有林地面积72.99亩,地类为乔木林、灌木林、疏林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供述;

4.鉴定意见;

5.户籍信息证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过失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情节较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适用《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突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陆焕君

检察官助理:乔昱晗

2020年10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电子卷1张。审讯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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