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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失火案)_蓝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蓝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蓝检林刑诉〔2020〕3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9271962********,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湖南省蓝山县人,家住蓝山县**乡**村*组。因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1月31日被蓝山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4日经本院以涉嫌失火罪批准逮捕,次日由蓝山县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4月14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蓝山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30日下午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到**乡**村**山场自家田上烧茅草,不慎引发森林火灾,将盘某甲、盘某乙、肖某某等人种植在该山场的杉树烧毁。经蓝山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鉴定,本次火灾过火总面积5.7公顷(计85.5亩),都是有林地,树种是:杉、竹、阔叶林等。案发后,王某某的家属赔偿了盘某甲、盘某乙、肖某某等人经济损失共计51600元,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打火机等物证(照片);2.抓获经过、赔偿协议等书证;3.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4.调查意见书;5.证人朱某某等人的证言;6.被害人盘某甲等人的陈述;7.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失火,导致过火有林地面积5.7公顷(85.5亩)的森林火灾,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蓝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廖文锋

2020年4月17日

附:

1.​ 被告人王某某取保候审在蓝山县**乡**村*组,联系电话1581363****,1591523****;

2.​ 侦查卷一册;

3.​ 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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