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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失火案)_青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青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五部刑诉〔2020〕246号 

  被告人某某,男,195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5221951********,汉族,小学,农民,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丽水市青田县,住浙江省青田县******号,因涉嫌失火罪,经青田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31日被青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23日,被告人王某某在青田县**乡**村佛殿后自家的农地里烧田草,不慎引发森林火灾。经浙江山禾林业服务有限公司鉴定:本次火灾总面积7.1518公顷(107.2770亩 )按地类分:有林地面积2.7326公顷(40.9890亩);灌木林地面积1.9841公顷(29.7615亩);非林地面积2.4351公顷(36.5265亩)。本次火灾林木总损失价值量为人民币105117.70元。

案发后被告人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与**乡**村委签订协议进行补植等事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查询单、归案经过、情况说明、接受证据材料清单、**乡人民政府证明、补植复绿协议书;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甲、王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王某丙、王某丁、王某戊王某己、张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浙山林鉴[2020]第015号失火案件(现场)技术鉴定意见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草图、现场照片及刑事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过失引起森林火灾,致使过火有林地面积2.7326公顷,造成林木直接经济损失105117.70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叶灵军

2020年11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电子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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