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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妨害作证案)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六检诉刑诉〔2019〕857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66年****日生,身份证号码340123196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出生于安徽省合肥市,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组)。被告人王某甲曾因犯妨害公务罪,于2005年8月被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六个月被告人王某甲因涉嫌窝藏、包庇罪,于2019年2月22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9日经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6月17日经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2019年6月28日经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窝藏、包庇罪,于2019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8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刘凯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9月27日将该案退回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补充侦查,2019年10月27日,该分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9月13日、2019年11月28日,本案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20日20时30分许,于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与被告人王某乙(另案处理)等人在本市鼓楼区东门街42号晓美土菜馆内持械聚众斗殴,造成于某某左手受伤,王某乙左侧屁股受伤。经鉴定于某某的伤情构成重伤二级,王某乙的伤情构成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甲为使其弟弟王某乙逃避法律追究,指使黄某某等人接受公安机关调查时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

2019年2月22日,被告人王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发破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方某某、郭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指使他人作伪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作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艳祥

2019年12月9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羁押于南京市高淳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3.量刑建议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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