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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妨害信用卡管理案)(公开版)_镇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镇巴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镇检公诉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041979********,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住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街**栋**单元**,无业。2013年10月因吸毒被长春市宽城区西广场派出所治安拘留5日;2014年1月因犯诈骗罪被长春市德惠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2017年9月因涉嫌诈骗被长春市二道区分局刑事拘留33天;2018年9月因吸毒被长春市西三条派出所治安拘留15天并处社区戒毒;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9年9月4日被镇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9月24日被镇巴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镇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12日、2020年2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23日至10月12日期间,镇巴县**医院**刘某某(女,现年76岁)被人以冒充国家公职人员为其争取优惠政策,需缴纳各种费用为名诈骗,其中涉及诈骗账户为农业银行622848*********6878、户名高某某。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发现高某某(另案处理)在办理上述农业银行卡后,连同网银密码、绑定的电话卡及银行卡密码全部交给景某某(另案处理),后该景将上述银行卡和银行卡密保工具等邮寄给王某某。经查,期间景某某陆续邮寄给王某某他人银行卡及密保工具等30余套,王某某通过微信红包和转账付给景某某1****。2018年6月至9月,王某某以办理贷款为由非法获取了景某某等人邮寄给其的银行卡及密码密保工具等达100余套,并为获利将部分提供给他人。公安机关在抓获被告人王某某后,王某某主动交出其非法持有的银行卡及网银密保工具等50余套。经办案人员通过“陕西省违法犯罪资金查控平台”查询,王某某所持有的银行卡中,30张的开户信息都是他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文浩

2020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镇巴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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