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平检二部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王意,男,1994年12月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10226199412195010,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平谷区,住北京市平谷区金海湖镇海子南环路6号。2020年6月24日。2020年6月24日,因涉嫌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被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30日,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经本院批准,被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平谷区看守所。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意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至2020年5月期间,被告人王意以营利为目的,从张某甲、康某某、范某某等人处收购银行卡并转卖给张某乙、胡某某等人,其收购、转卖银行卡数量不少于13张。被告人王意自愿如实供述以上犯罪事实。
被告人王意于2020年6月24日被公安机关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随案移送清单、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通知书、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及银行交易明细等;2.证人证言:张某甲、范某某、康某某、王某某、张某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意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3张;6.其他证据材料:工作说明、案件来源、到破案经过,户籍证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意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意非法买卖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意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意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意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迎春
检察官助理:马维双
2020年10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意现羁押于北京市平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 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6.《换押证》1份;
7. 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1份;
8. 起诉意见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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