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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妨害信用卡管理案)_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凉检二部刑诉〔2020〕129号 

  被告人王某某,曾用名雷某某,韩某某,女,汉族,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6223011991********,初中文化程度,群众,务工。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县**镇**村**号,现住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中路**巷**号**单元**室。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20年7月1日被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7、8月份,被告人王某某与其朋友郭某某等人聚会时,无意间获得被害人郭某某的身份证并藏匿家中,2017年5月26日被告人王某某在郭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冒用郭某某身份在建设银行武威分行申领了一张信用卡,卡号为62216829********,透支额度5000元,被告人王某某持该卡刷卡透支消费,至2018年8月透支金额累计4996.7元后,一直未向银行还款并逾期,致使被害人郭某某银行征信产生不良记录。2019年9月25日被告人王某某已将信用卡透支本金及利息共计5967.37元全部还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材料;2.辩认笔录及照片;3、银行查询单、刷卡明细;4.被害人陈述;5.证人证言;6.被告人供述和辩解;7.户籍信息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背他人意愿,使用他人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持卡透支后并逾期,给他人造成银行征信不良记录,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之一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如实供述罪行,认罪认罚,且已将透支金额全部还清,可从轻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建民

2020年8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审讯光盘1张,身份证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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