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宛城检公诉刑诉〔2020〕25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031992***,汉族,初中肄业,无业, 现暂住南阳市宛城区**街居民点(户籍地:南阳市卧龙区**镇**庄),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于2019年9月24日被南阳市公安局新区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犯罪,于2019年10月29日被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阳市公安局新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9年12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承办本案的检察人员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1日、2020年4月26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终结后于2020年3月11日、2020年5月25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份,被告人王某某让朋友曾某某、杜某某、李某某、陈某某、赵某某、吴某某办理套绑定手机号和U盾的银行卡,共办成7张,并继续在微信里打广告以300元至400元不等的价格有偿收购他人银行卡,同时贩卖自己的银行卡和该7张银行卡。2019年9月23日21时许,公安机关在南阳市宛城区嵩山路骑士网吧将王某某抓获,在王某某的身上和住处搜出前述7张银行卡和王某某本人名下银行卡12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2.证人吴某某、曾某某等人的证言;3.人口基本信息表、手机截图、情况证明、指认照片、抓获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赵琴
2020年7月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南阳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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