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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妨害公务、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漳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漳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浦检一部刑诉〔2020〕334号 

被告人某某,男,196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31969********,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均在福建省漳州市漳浦县******号,因犯窝藏、转移赃物罪于2005年5月11日被龙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2006年12月3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8月23日被漳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漳浦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漳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2日19时许,被告人某某在漳浦县**镇**村**号家中喝完半斤的“松筠堂”牌药酒后,带着三瓶喜力牌啤酒驾驶着一部无牌二轮摩托车从家中延村道行驶**村的戏台边上继续喝啤酒。当晚23时许,被告人某某再次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漳浦县**镇**村祠堂时被执勤民警何某某、张某某及协警周某某查获,被告人王某某拒不配合酒精测试,不配合传唤,用身体冲撞协警周某某,用拳头击打民警何某某的头部一下。经鉴定,被告人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99.2mg/100ml,属醉酒;周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某某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及前科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许某某等2人的证言;3.被害人何某某、周某某的自述材料;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漳浦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及福建历思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6.漳浦县公安局制作的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又以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五款、第六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以涉嫌妨害公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数罪并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漳浦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小琳

检察官:叶婷婷

(院印)

2020年10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在漳浦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1)​ 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2)​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第五条  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第六十一条  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第二百一十四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

(1)​ 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2)​ 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

(3)​ 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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