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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妨害公务、危险驾驶案)_威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威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内威检一部刑诉〔2020〕9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10251968********,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资中县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中县**村**组**号,住成都市成华区**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本案,于2020年9月9日被威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23日被威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威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8日晚,被告人王某某等人在威远县**镇**小区陈某甲家中吃饭喝酒。当晚20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川A7****黑色宝马车欲前往**宾馆住宿,车行至威远县严陵镇龙湾路321号**商务会所外公路上与迎面陈某乙驾驶的川K8****红色尼桑轿车会车时发生擦刮的交通事故。后被告人王某某电话联系陈某甲来帮忙,事故双方理论未果,王某某、陈某甲遂对陈某乙进行殴打。20时48分,城南派出所接到110转警,随即民警顾某某带领陈某丙、付某某、刘某某等人身着制式警服驾驶警车赶赴现场,到后发现是由交通事故引发致打架,马上通知交警前来处理,同时通知120前来救治受伤人员。随后民警对当事人信息进行登记,在核实陈明身份信息时陈某甲拒不配合,并辱骂执法人员,民警警告陈某甲无效后对其强行控制带离,被告人王某某见状冲上来挥手乱舞打在辅警付某某脸部,致使付某某当场晕倒。随后民警将王某某和陈某甲控制,并对王某某血样进行提取。经四川谨诚司法鉴定所对王某某血液乙醇含量定性分析鉴定:王某某血液检材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95.16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有相关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等笔录、鉴定意见、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被告人王某某在民警执行公务时,暴力袭警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被动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威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晋军

检察官助理:闵成英

2020年11月30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内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散页材料4页,光盘7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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