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某妨害公务、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卢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卢龙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卢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卢检一部刑诉〔2020〕6号 

被告人某某,女,1982年****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324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出生地河北省卢龙县,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卢龙县******。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卢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7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卢龙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卢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4日20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醉酒驾驶冀C6980W牌某某辰汽车行驶至卢龙县新汽车站路口时被卢龙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被告人王某某拒绝配合民警检查并辱骂殴打民警,在民警对其强制带离的过程中,王某某将该队辅警赵某某右手咬伤,将辅警张某某右手抠伤。经抚宁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血液样品乙醇含量平均值为126.0248mg/100mL,经卢龙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赵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被告人王某某于2019年12月24日被民警传唤到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说明、人民警察证、证明、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卢龙县医院诊断证明书、户籍证明信及现实表现谅解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王某甲、严某某、王某乙、岳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抚宁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卢龙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又以暴力手段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应当从重处罚。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且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建议对被告人王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被告人王某某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实行数罪并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卢龙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艳波

(院印)

2020年2月11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秦皇岛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 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